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298號
CDEV,107,橋補,29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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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惠觀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14 元,應
     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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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