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89年度,247號
CHDV,89,婚,247,200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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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
  計算之█████,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志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文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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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