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茄惠即蘇鳳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5 月23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
,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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