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琦瑛 住雲林縣○○鎮○○街000號10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潘國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左營
戶政事務所)
居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鈺婷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