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6年度,1146號
CDEV,106,橋小,1146,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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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琦瑛  住雲林縣○○鎮○○街000號10樓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潘國城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左營
           戶政事務所)
           居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鈺婷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 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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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