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718號
TYEV,107,桃簡,718,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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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18號
原   告 A女(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葉禮榕律師
被   告 張明初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巷00號,非起訴狀所 載之桃園市○○區○○○路0 號,此業據被告具狀陳明(見 本院卷第18頁被告所提之107 年5 月7 日聲請狀),並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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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