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清海、趙瑞和、趙涵穎、趙昱翰、趙弘穎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 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調解聲明略以:緣相對人趙清海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253,861 元。相對人趙清海與其餘相對人公同共有坐 落於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437 地號土地( 下稱系 爭不動產) ,雖已辦妥繼承登記惟尚未分割,致聲請人無從 執行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清海之財產,為實現債權,請求本院 通知相對人分割系爭不動產,俾實現債權等語。三、經查,相對人趙清海已於民國92年9 月30日出境,並於94年 10月28日經遷出登記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乙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聲請 人聲請調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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