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704號
PCEV,107,板簡,704,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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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04號
原   告 黃正賢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黃伯超
被   告 林永昇
被   告 楊閎升
上原告與被告黃伯超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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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