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138號
PCEV,107,板簡,1138,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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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祺、陳郁婷、陳鄭秀枝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陳鄭秀枝業已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死 亡,此有被告陳鄭秀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又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陳良祺陳鄭秀枝間就如起訴 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8年9月17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二)被告 陳鄭秀枝應將前項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新北市和 地政事務所以98年北中地登字第250150號收件,於98年9月1 7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 陳鄭秀枝應於前項聲明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 ,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陳良祺所有。(四)被告陳鄭 秀枝、陳郁婷間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1年6月 21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 應予以撤銷。(五)被告陳郁婷應將前項如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經新北市和地政事務所以101年北中地登字第000 000號收件,於101年6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六)被告陳郁婷應於前項聲明所示之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為被告陳良祺 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被告陳良祺陳鄭秀枝及被告陳 郁婷、陳鄭秀枝均必須合一確定,惟本件被告陳鄭秀枝部分 已無從命原告補正,是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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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