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謝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玲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