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691號
PCEV,107,板小,691,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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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6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林朕陞
      劉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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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