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581號
PCEV,107,板小,1581,201806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陳鼎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柏榮劉滄茂陳紫渝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柏榮劉滄茂陳紫渝等三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