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福時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浩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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