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82號
PCEV,106,板簡,82,2018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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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2號
原   告 羅培碩
訴訟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被   告 蔣佳儀
訴訟代理人 簡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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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