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6年度,78號
PCEV,106,板勞簡,78,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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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滋容
訴訟代理人 謝君毅
      彭鳳嬌
      林國棟
被   告 陳淑梅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7 年6 月14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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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