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104號
PCEM,107,板秩,104,2018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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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峻毅
      王若迪
      阮翊軒
      王昱傑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
年5月30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707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毅王若迪阮翊軒王昱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參把、藍波刀壹把、信號彈壹個、木棒貳支及球棒參支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5月23日晚上22時3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延壽路口。(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西瓜刀參把、藍波刀壹把、信號彈壹個、木棒貳支 及球棒參支可證。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西瓜刀參把、藍波刀壹把、信號彈壹個、木棒貳支及 球棒參支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 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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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