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政鴻
被移送人 潘建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5月22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358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鴻、潘建源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14日0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水上鮮快炒店)。 (三)行為:被移送人2 人因酒後而互起口角,遂於上揭時、地 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政鴻、潘建源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證人蔡佩汶、張德麟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2 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 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2 人僅因酒後互起口角,並互相鬥毆,渠等之 互毆行為導致店家驚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 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 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