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7年度,849號
TPAA,107,裁,849,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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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憲金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伍徹輿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祝惠美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上訴人(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3月26日 更名)標得被上訴人辦理「93年度改制前臺北縣道路維修工 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第3區至第5區之工程。嗣被 上訴人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 認上訴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 依同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及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2點第4



款規定,以103年9月24日北養一字第1033120806號函(下稱 原處分)追繳上訴人系爭採購案第3區至第5區已退還之押標 金,每區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合計450萬元。上訴人提 出異議,被上訴人仍以103年10月22日北養一字第103312377 6號函維持原處分。上訴人循序提起申訴,經申訴駁回,遂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10 4年度訴字第1660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判字第309號判決(下 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仍未甘服,以 原確定判決及前程序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 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其中第1 款事由部分,經原審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經原審判決駁回 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上訴,主張:㈠政府採購法第31條 第2項追繳押標金請求權之行使,並未規定以刑事判決確定 為要件,依行政法院判決向來見解,被上訴人「應」「意識 」到上訴人有涉及借牌之嫌疑時,即得依職權查明事實,並 依法作出追繳押標金之行政處分,並無待上訴人遭檢察官起 訴或刑事判決確定,亦與被上訴人主觀上何時知悉無關。原 判決未確實審酌上訴人所提出之證物,亦未經言詞辯論,逕 自認定本件追繳押標金請求權時效應以被上訴人收到刑事二 審判決書時(103年7月25日)為起算時點,而駁回上訴人之 請求,顯有違我國實務見解,該當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 判決違背法令事由及同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㈡被上訴人於本件事實相同之另案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659 號判決中主張,於刑事一審判決宣判時始知悉廠商有涉及違 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與本件之主張,顯有矛盾,對此原判 決不察,未說明理由逕自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顯有行政訴訟 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上訴意旨 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 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一己之法律見解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不備理由,或就原審所為論斷, 泛言其適用法規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 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 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 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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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