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654號
TPSV,107,台聲,654,20180627,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黃耀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
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高金印(事務所設臺灣省屏東縣屏東市○○街0000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5 年度救字第66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