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李宗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時化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
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
台聲字第14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4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