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644號
TPSV,107,台聲,644,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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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李宗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時化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6月7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聲請人雖聲請本院准其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436 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6年11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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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