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609號
TPSV,107,台聲,609,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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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黃楊銀霜
     黃 柏 斐
     黃 俊 程
     黃 礫 瑩
     黃 明 媛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UANG YI CHENG(原
名:黃沂成)間請求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4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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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