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111號
CHDM,89,附民,111,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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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璉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甲○○即和盛五金工廠
        盛隆華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段三巷四
  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百四十三萬四千五百 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被告甲○○係設於彰化縣鹿港鎮○○路○段三巷四十二之二號和盛五金工廠負 責人,且在同址經營盛隆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隆華公司),明知MIHE DO之商標圖樣,業經璉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璉光公司)向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申請核准註冊(註冊號碼列為第00000000號),請准註冊指定 使用於「水龍頭、落水頭、濾水頭、止水栓、冷熱水混合水龍頭、浴缸、盥洗 台、洗臉台、洗手台、抽水馬桶、馬桶水箱、蓮蓬頭」等商品上之商標專用權 ,竟未經璉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意圖欺騙他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 月間,在前揭工廠內生產製造之衛浴產品印上仿冒上開MIHEDO商標文字 ,並意圖販賣而將上開產品經由盛隆華公司辦理出口外銷新加坡。先經警持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搜索票,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十分 許,在前揭工廠內查獲,並扣得立栓龍頭成品五千二百五十六支、半成品九百 十支、雙口栓成品三千三百九十六支、長栓半成品一千二百支、鵝頭龍頭成品 一百支、花園栓成品一百支及面盆龍頭成品一千零五十支。嗣於八十九年一月 六日,在前揭工廠又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雙口龍頭成品二十六箱(一千 五百六十支)、半成品八箱(一千二百支)、一字鵝頭栓成品二十箱(七百二 十支)、半成品二箱(四百支)、冷熱面盆龍頭成品三十箱(三百支)、半成 品十一箱(六百六十支)、嘴牙栓龍頭半成品十九箱(三千八百支)、冷水面 盆龍頭半成品十八箱(一千零八十支)、洗菜台半成品十七箱(一千零二十支 )、廚房立式冷水半成品二十箱(一千二百支)、立栓龍頭半成品四箱(八百 支)、浴室單槍半成品四箱(二百四十支)。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及送請併案審理在案,乃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被告所仿冒之衛浴產品外銷新加坡共可得五百四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五元,原



告爰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請求被告賠償如上之金額。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並無違法犯罪。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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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璉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隆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