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管理費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812號
TPSV,107,台上,81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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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啓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89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章啓明,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其次,被上訴人以本訴主張:訴外人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福公司)於民國85年6 月27日與伊簽訂「太平洋翡翠灣摘星樓(下稱摘星樓)(D區)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並簽訂「摘星樓(D區)旅館(下稱D區旅館)管理委託書」(下稱系爭管理委託書),約定由伊負責該公司承購之旅館及共同使用(688、689建號)部分(含持分車位)之管理事項,管理費依據管理辦法規定,另出具委託管理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依摘星樓休閒渡假大樓住戶自律公約(下稱自律公約)第15條,及摘星樓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管理費按每戶坪數,以每坪每月新臺幣(下同)105 元(自90年4月1日起減為97元)計算。嗣上訴人於98年3 月11日自太福公司受讓系爭房地所有權,通知伊自98年3月1日起由其繳納系爭房地之管理費,並自98年3月起至102年4 月止均按月繳納管理費45萬2,250元,詎自102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納管理費,迄同年9月,共積欠管理費226萬1,250元,經伊催告給付,未獲置理等情,依系爭自律公約第15條、第17條規定,及系爭管理委託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自102 年12月27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就上訴人之反訴,以:上訴人已繼受系爭房地之系爭管理委託法律關係,伊係以房屋坪數計算繳費標準,上訴人主張僅以系爭房地之共有部分計算管理費,並無理由;況縱嗣後有變更管理費之計算基準,就已繳付



之管理費亦無溯及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切結書第2 條約定,太福公司移轉系爭房地予伊後,兩造應另行簽訂管理委託書。況伊於97年2 月27日與太福公司簽訂「營業讓與契約書」後,即以「翡翠灣福華渡假飯店」名義自行管理經營,無委任被上訴人進行旅館管理之情形,未同意繼受系爭管理委託書之法律關係。伊自98年3月起至102 年4月止依被上訴人請求,每月給付45萬2,250元,僅屬依民法第545條規定預付必要費用之性質;縱認兩造間有管理委託契約關係存在,伊自102年5月1 日起停付管理費,亦可認已終止契約,自無須給付105年1月後之管理費。系爭自律公約並非共有人間簽訂之分管協議,伊不受拘束,且被上訴人非該公約之受任人,其據以請求,自無理由。伊已於103年7月16日及104年2月2 日,提出擬委託被上訴人管理範圍(即共有部分688、689建號之應有部分)之管理費為每月6萬4,874元之要約,被上訴人迄未承諾,兩造間未成立管理委託契約,伊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受領之管理費2,261萬2,250 元,除以反訴請求返還其中1,794萬1,322元外,並以其中之467萬0,928 元與被上訴人對伊之金錢債權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於第一審)提起反訴,主張:伊對被上訴人有上述不當得利債權,爰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其中1,794萬1,322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原審審理結果,以:太福公司於85年6 月27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買受系爭房地,系爭管理委託書及切結書均為該買賣契約之附件。被上訴人依其所訂系爭自律公約第15條及系爭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向摘星樓(D區)之住戶收取按每戶坪數,每坪每月服務費105 元(自90年4月1日起調降為97元)。上訴人於98年3月11日自太福公司受讓系爭房地所有權,從98年3月起至102年4月為止,均按月繳交管理費45萬2,250元(共2,261萬2,250元)予被上訴人,自102年5 月起即未繳交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系爭管理委託書、切結書均為系爭買賣契約之附件,可知包括太福公司在內之所有摘星樓(D區)建案之買受人,均已同意委由被上訴人管理摘星樓(D區)。依系爭管理委託書第3 條約定,其管理辦法及管理費用係另行公佈,被上訴人據此訂立系爭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上訴人自太福公司繼受系爭房地後,通知被上訴人:「茲因公司變更關係,原『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之14-18樓之管理費,請從98年3月1 日起,更改為『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足見其知悉系爭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之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白表示願意按月繳納管理費,並自98年 3月起至102年4月止,依據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之收費標準按月繳交管理費45萬2,250 元,足認兩造間已成立管理委託契約。上訴



人抗辯其先前按月繳納45萬2,250元,僅係依民法第545條規定預付必要費用云云,不足採信。上開函文載有上訴人之統一編號,顯係通知被上訴人就其繳納之管理費開立上訴人之統一發票,縱該函文係上訴人財務部林小姐製作,並僅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仍難謂對上訴人不生效力。系爭切結書,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本非得拘束上訴人,況觀諸其第2 條之記載,可知其目的僅係課太福公司於移轉系爭房地時,應告知並促使受讓人依管理委託書法律關係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上訴人自承見過整份買賣契約,顯見太福公司讓與系爭房地時,已依系爭切結書約定,將應按月繳納管理費乙事告知上訴人,此由上訴人於受讓房地後,接續繳納60個月之管理費自明。管理委託契約性質為委任契約,本非以訂立書面為要件,縱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切結書第2 條約定,與上訴人另訂管理委任契約,惟該關於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之約定,既係以保全證據為目的,非契約之成立要件,自無另行簽訂之必要,而仍無礙兩造間成立管理委任契約。上訴人自102年5月1 日起單純拒繳管理費,非可認係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即令其103年7月16日民事答辯㈡及反訴準備㈠狀有終止兩造間管理委託契約之效力,仍無礙於終止前已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稽諸系爭管理委託書前言及第1條、第3條之約定,可知摘星樓(D區)因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由全體住戶授權被上訴人公佈系爭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無權制訂、公佈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不足採信。兩造間既有管理委託契約存在,上訴人抗辯不受系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拘束,並無可取。上訴人已繳納自98年3月1日起至102年4月止每月管理費45萬2,250 元,其顯對於所有建物之總坪數並無意見。系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所訂收費方法對所有住戶(686建號、687建號)均相同,被上訴人對所有住戶提供之服務亦相同,難謂被上訴人收費方法有違誠信原則,亦與上訴人有無經營旅館之專業無涉。系爭管理費係按每戶坪數計算,上訴人爭執被上訴人未就其專有部分(686 建號)管理,應屬誤解。被上訴人收受上訴人繳納之管理費係基於兩造間之管理委託關係,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無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領之管理費2,261萬2,250元,並以其中之467萬0,928元,與被上訴人本訴債權抵銷之餘地;且其另以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中1,794萬1,322元本息,亦屬無據。從而,被上訴人依管理委託法律關係、自律公約第15條之規定,以本訴請求上訴人給付226萬1,250元,及自102 年12月27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94萬1,322元本息,則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就本訴所為命上



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26萬1,250元本息,及駁回上訴人反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或經驗、論理、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認定或解釋不當,以為上訴之理由。原審本其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上訴人自太福公司受讓系爭房地後,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原太福公司繳納之管理費自98年3月1 日起,由其繳納,並自98年3月起至102年4月止,依據自律公約及管理辦法之收費標準按月繳交管理費45萬2,250 元予被上訴人,經被上訴人收受,兩造間有管理委託契約關係存在。雖上訴人自102年5月1 日起單純停止繳納管理費,並非對被上訴人為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管理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係依兩造間管理委託契約受領上訴人繳納之98年3月至102年4 月止之管理費,非無法律上之原因等情,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或贅述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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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