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7年度,77號
CSEV,107,旗補,77,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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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張金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臺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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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