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7年度,54號
CSEV,107,旗補,54,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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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54號
原   告 郭志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坤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
382 ㎡×公告土地現值1,602 元=611,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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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