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486號
STEV,107,店補,486,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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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達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美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ANIK SUPRIHATI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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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