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郭玉香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金賜 被 告 簡瑋汝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被 告 葛至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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