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934號
STEV,106,店簡,934,2018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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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郭玉香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金賜 
被   告 簡瑋汝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葛至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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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