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68號
SSEV,107,新簡,68,2018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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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新化
區農會、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許軒豪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5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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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