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75號
原 告 吳純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富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