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會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185號
CHEV,107,彰簡,185,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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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原   告 蕭琇瓊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暄甯
被   告 楊婷光(原名楊秀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會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原住在彰化縣,並在彰化縣向原告招攬合會(下稱系爭 合會),故合會之法律關係發生在彰化縣,另被告因無法給 付合會金所簽發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下稱系爭支 票),付款地亦在彰化縣彰化市,故本件之債務履行地為彰 化縣彰化市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是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5月1日言詞辯論時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87年、88年間參加被告所招攬之系爭合會 ,被告總計積欠原告1,380,000元之合會金,被告先以開立 系爭支票支付上開積欠之合會金予原告,惟系爭支票經提示 不獲兌現,嗣原告與被告理直,被告承認債務,惟主張因為 經濟能力不佳,希望原告給予時間讓其慢慢償還。而被告分 別自97年至99年間每月償還5,000元、100年償還30,000元、



101年償還35,000元、102年償還40,000元、103年償還30,00 0元、104年償還35,000元、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每月償還 10,000元、106年11月23日償還10,000元、106年12月14日償 還20,000元、107年1月31日償還10,000元,總計還款570,00 0元,尚有810,000元未清償。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陳述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伊有償還上開金 額,現尚積欠原告810,000元,之前伊有在工作,所以可以 陸續償還,但伊現在沒有工作,要等到伊找到工作才能繼續 清償,伊沒有能力一次清償等語。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 惟被告因清償能力不佳致無法償還一節縱令為真,仍僅是債 務人履行能力問題,並非其得緩期清償之法定原因,不影響 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合會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8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 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退票│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日) │ │
├──┼───────┼─────┼───────┼─────┤
│1 │87年10月4日 │300,000元 │87年10月4日 │AS0000000 │




├──┼───────┼─────┼───────┼─────┤
│2 │88年12月25日 │20,000元 │88年12月27日 │FB0000000 │
├──┼───────┼─────┼───────┼─────┤
│3 │88年12月15日 │10,000元 │88年12月15日 │FB0000000 │
├──┼───────┼─────┼───────┼─────┤
│4 │88年12月10日 │20,000元 │88年12月10日 │FB0000000 │
├──┼───────┼─────┼───────┼─────┤
│5 │89年1月10日 │30,000元 │89年1月10日 │FB0000000 │
├──┼───────┼─────┼───────┼─────┤
│6 │未記載 │480,000元 │未提示 │AS0000000 │
├──┼───────┼─────┼───────┼─────┤
│7 │未記載 │100,000元 │未提示 │AS0000000 │
├──┼───────┼─────┼───────┼─────┤
│8 │未記載 │420,000元 │未提示 │AS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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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