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2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被 告 施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一紙在卷可稽,且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新北 市中和區,侵權行為地亦非彰化縣境內,是依前揭條文所規 定「以原就被」原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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