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216號
CHEV,107,彰小,216,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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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張文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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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