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87號
GSEV,107,岡補,87,201806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致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