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致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