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133號
GSEV,107,岡小,133,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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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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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