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張坤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勝企業有限公司、賴山林間給付款項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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