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邱佳偉
代 理 人 洪士傑律師
相 對 人 郭昌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欄所載「邱佳瑋」應更正為「邱佳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