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641號
SLEV,107,士簡,641,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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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41號
原   告 陳孝宜
被   告 施水金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水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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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