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41號
原 告 陳孝宜
被 告 施水金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水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