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580號
SLEV,107,士簡,580,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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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80號
原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慶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慧蘭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1,663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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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