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781號
SLEV,107,士小,781,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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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謝鈕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基隆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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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