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107年度,14號
SLEV,107,士勞簡,14,201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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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元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3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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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