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1076號
SLEV,105,士簡,1076,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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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李宗儒
即 被 告
      李世久
      李世傑
      李俊霆
      李韋孝
      王正杰
      李寶照
      李世昌
      李淑滿
      李淑真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佳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
要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80,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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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