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附民字,107年度,19號
SLEM,107,士簡附民,19,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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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白振垣
被   告 張詠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士簡字第38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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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