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涂詔祺
涂麗卿
相 對 人 涂筱君
涂筱芳
涂筱玲
涂筱玫
涂文彬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詔祺、涂麗卿、涂文彬、翁美月、涂筱君
、涂筱芳、涂筱玲、涂筱玫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債務人涂麗華與相對人涂詔 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涂德旺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 ○○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並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 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 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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