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茂松
訴訟代理人 蕭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美足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拆除坐落於嘉義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合計共46.4平方公尺之地
上物,前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故上訴人因上訴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以前述占用範圍土
地之價值計算,查前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0,465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可參,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合
計46.4平方公尺,從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5,576
元(計算式:面積46.4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465元=485,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