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7年度,287號
CYEV,107,嘉簡調,287,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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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盧新慶
相 對 人 鄭佩琳
      鄭英傑
      鄭英豪
      鄭英鴻
      陳亞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0號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
  部)。
二、本件請求分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
  構之鑑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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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