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25號
原 告 劉安結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三寶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許晉榮、許倍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共有人張來好、劉榮祥、許茂發、張國柱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漏列共有人劉有柏,應陳報是否追加其為被告。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