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7年度,225號
CYEV,107,嘉簡調,225,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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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225號
原   告 劉安結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三寶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許晉榮許倍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共有人張來好、劉榮祥、許茂發、張國柱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原告起訴漏列共有人劉有柏,應陳報是否追加其為被告。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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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