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438號
CYEV,107,嘉簡,438,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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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4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坤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二、具狀追加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
  姓名、住居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
  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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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