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134號
CYEV,107,嘉簡,134,2018062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炎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