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465號
CYEV,107,嘉小,465,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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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65號
原   告 紀秀聰
被   告 邱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賠付原告)。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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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