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186號
CYEV,107,嘉小,186,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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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被   告 邱張秀鶯即邱宗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茂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杉讓」記載,應更正為「平川秀一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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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